青安监[2005]142号
青 岛 市 人 事 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安监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建设“平安青岛”,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青岛市政府《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青政发[2002]10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发[2004]3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资格 暂行规定 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 日印发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人事部、国家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青政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培训、考试、评审工作,取得从事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凡在青岛市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以及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人员,均可申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安全生产工程师、安全生产工程师、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
第四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青岛市专业技术资格统一管理,由青岛市人事局确认批准。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安监局共同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资格培训、考试、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首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无违法犯罪等记录。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一、助理安全生产工程师: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安全生产工程师: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5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2、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5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
2、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第七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实行以考代评,中、高级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凡申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青岛市人事局举办的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取得(或申报)相应的资格(或评审)。
第八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青岛市人事局负责制定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青岛市安监局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培训及考试内容:
助理安全生产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安全工程师基础教程》。
安全生产工程师、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安全工程师基础教程》和《案例分析》。
考试合格或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安全工程师基础教程》科目的考试:
1、取得国家人事部、国家安监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者;
2、获得安全工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者。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第十二条 报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2、近期免冠2寸照片6张;
3、最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证书及复印件1份;
5、填写《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1份。
第十三条 青岛市中、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安监局负责组建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报考中、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人员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中、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评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4、提交能反映本人近两年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报告或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评价及采用“四新技术”等方面的工作报告;
5、中级安全生产工程师提供2篇以上企业内部以上刋物上发表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章或书籍;
6、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提供2篇在市级及以上刋物上发表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章或书籍。
第十六条 青岛市人事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核批准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管理工作由青岛市人事局和青岛市安监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凡通过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者,可参加相应的岗位聘任,被聘任的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
第十九条 取得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工程师、高级安全生产工程师的人员,在取得证书后30日内,向市安监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申请表》;
2、《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纪守法的证明材料1份。
第二十条 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3、因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予登记或注销有异议,应在接到不予登记或注销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持证者2年内不申请登记的,或连续2年未被准予登记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青人办发[2002]208号)同时废止。